113學年度各項收費明細
113學年度-小班:109/9/2-110/9/1、中班108/9/2-109/9/1、大班107/9/2-108/9/1
學費(上學期) | 學費(下學期) | |||
學期費 | 大班 | 中小班 | 大班 | 中小班 |
16363 | 17454 | 16363 | 17454 | |
872 | 1090 | 872 | 1090 | |
總計 | 17235 | 18544 | 17235 | 18544 |
保險費 | 依當學年度保險收費辦理 |
上學期月費(每月) | 下學期月費(每月) | |||
大班 | 中小班 | 大班 | 中小班 | |
材料費 | 1250 | 2150 | 1250 | 2150 |
活動費 | 2550 | 2550 | 2550 | 2550 |
午餐費 | 1100 | 1400 | 1100 | 1400 |
點心費 | 1500 | 1500 | 1500 | 1500 |
總計 | 6400 | 7600 | 6400 | 7600 |
*於112年9月23日,獲得教育局學費調整許可函文
*於112年9月26日公告網站
代 辦 費 | |||
書包 | 450元 | ||
環保碗(附提袋) | 650元 | ||
夏季運動服 | 700元 | ||
冬季運動服 | 1100元 | ||
圍兜 | 280元 | ||
延托費 | 17:30-17:59 | 月 | 950元 |
次 | 85元 | ||
18:00~18:30 | 月 | 1,500元 | |
次 | 150元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母心幼兒園113學年度收退費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本園依據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北府法規字第106018483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及業務費;私立教保服
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於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
兒團體旅遊。
(三)午餐費:午餐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電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 出等。
(七)臨時照顧服務費: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辦理之臨時照顧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 政支出等。
(八)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九)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十)其他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辦理招生作業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取第一項各款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
項目。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之其他費用,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自行決定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
制收取。第一項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不得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為限,並應於幼兒進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後,全額折抵學費及雜費。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與退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
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
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以其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
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收費。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繳交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
1、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
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退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退還請假、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
費、點心費、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三、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九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優待減免資格: (可優惠減免學期費一人1000元辦理)
1教友(需提供幼生監護人或幼生本人教友證證明) 2幼生同時就讀於本園之兄弟姊妹